丽人行,如何“行”?
在2023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重庆甲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乙歌舞团有限公司[1]侵害作品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3民初15289号)位列第二。该案件基本案情如下:[2]
2015年,重庆甲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歌舞团,本案原告)与案外人韩某、周某就舞剧《杜甫》的编创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甲歌舞团聘请韩某、周某担任该舞剧总导演,韩某、周某享有该舞剧的署名权,甲歌舞团享有舞剧《杜甫》除署名权外的全部知识产权。涉案作品《丽人行》系舞剧《杜甫》中的选段,为唐装古风女子群舞,舞蹈时长8分3秒,通过演员的舞姿体态和富有盛唐特色的人物神情、艺术韵律,反映唐朝丽人们踏春出行的场景。重庆乙歌舞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歌舞团,本案被告)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相关视频,视频时长3分46秒,视频内容为汉唐风格的女子群舞表演。甲歌舞团遂诉至法院,认为乙歌舞团的舞蹈使用了《丽人行》舞剧的标志性动作,与《丽人行》舞蹈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舞蹈作品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乙歌舞团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这是一起涉及舞剧《杜甫》经典片段《丽人行》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舞蹈《丽人行》风靡全网,尽人皆知,但在该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与《丽人行》的名气似乎不符。
一、舞蹈《丽人行》“源”于何处?
在著作权法上,人们谈及作品“源于何处”主要指作品是否作者“独立创作,源于本人”。
舞蹈《丽人行》发表于2016年4月,其创作灵感来源于杜甫的诗作《丽人行》。但诗作《丽人行》是以文字形式来表现的文字作品,与本案相关的就是以下几句:“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态浓意远淑且真,肌理细腻骨肉匀。绣罗衣裳照暮春,蹙金孔雀银麒麟。头上何所有?翠微?叶垂鬓唇。背后何所见?珠压腰衱稳称身。”这段文字描写众多丽人曲江春游的热闹场景。舞蹈《丽人行》的表现方式与诗作《丽人行》完全不同,它通过动作、音乐、服装、灯光、道具等表现思想情感。可以说,诗作《丽人行》是舞蹈《丽人行》的思想来源。但“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诗作《丽人行》表现的思想过于抽象,在舞蹈《丽人行》中看不出诗作《丽人行》的基本表达,因此舞蹈《丽人行》构成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
舞蹈《丽人行》与案外人韩某、周某的智力创作密切相关。从上述案情来看,本案原告与案外人韩某、周某就舞剧《杜甫》的编创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原告聘请韩某、周某担任该舞剧总导演,负责舞蹈的编创。韩某、周某被称为中国舞坛“双子星”。没有来自韩某、周某的独立创作,就没有舞剧《杜甫》(包括《丽人行》)。
舞蹈《丽人行》是舞剧《杜甫》经典选段,能独立成为作品吗?这个问题就如同一本书中的某一章能否独立成为作品(更准确地说是独创性表达)一样。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丽人行》因为其“反映的是唐朝丽人们踏春出行的场景,通过演员的舞姿体态和富有盛唐特色的人物神情、艺术韵律,描绘唐朝宫娥闲适浪漫、华丽慵懒的女子气质”,[3]它以舞立象,以舞传情,以舞带戏,细腻生动地还原了“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的闲适浪漫的游春场景,[4]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图片来源:http://www.cqgwt.com/show-25-484-1.html)
舞蹈《丽人行》2016年11月获第五届重庆市舞蹈创作、比赛表演一等奖,2017年11月获第十一届中国舞蹈“荷花奖”古典舞获奖提名(舞蹈届最高奖项),2019年12月入选“中国舞蹈优秀作品集萃”。舞蹈《丽人行》自发表以来,先后在全国各地上演,频繁亮相各类文旅节庆活动,在中央电视台和各地电视台演出,在哔哩哔哩等众多平台上播放,跳上了抖音、微博的热搜榜,播放量以十亿计,[5]成为风靡全网的古典群舞。借用现代网络用语,《丽人行》属于“网红”作品了。
(图片来源:http://www.cqgwt.com/show-63-116-1.html、http://www.cqgwt.com/show-63-117-1.html)
二、舞蹈《丽人行》“创”于何处?
本部分主要分析舞蹈《丽人行》在动作方面的独创性。
舞蹈《丽人行》是古典舞、[6]群舞。一般来说,古典舞都具有严谨的程式、规范性的动作和比较高超的技巧。中国古典舞比较细腻圆润,注重情景交融和技艺结合,强调精、气、神和手、眼、身、法、步的完美谐调和高度统一。[7]《丽人行》极具唐代风情,通过回眸、旋转、甩袖、仰头绕颈,单手遮面等描绘了娘娘们“态浓意远淑且真,肌理细腻骨肉匀”的古典之美。群舞是指4人以上的舞蹈,一般多为表现某种概括的情绪或塑造群体的形象。《丽人行》由一名领舞和10或者12名伴舞组成,通过舞蹈队形、画面的更迭、变化,构画出一幅空灵、悠远、慵懒的唐代宫娥女子的早春仕女图。
在考察舞蹈的起源时,总免不了提到《诗经·周南·关雎·序》:“永(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不过中国舞蹈侧重“手舞”,西方舞蹈侧重“足蹈”罢了。“手舞”“足蹈”都是人体动作。舞蹈学界认为,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不过此处的人体动作必须是经过提炼、组织和美化了的人体动作,也即是舞蹈化了的人体动作,舞蹈作品就是用舞蹈语言为主体建造起来的审美实体。[8]《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了舞蹈作品的法律定义,即: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不管是舞蹈学上还是法律规定上,动作都是舞蹈的本体,若干不同的舞蹈动作组成了舞蹈语言。
舞蹈作品的独创性首先体现在动作的独创性上,具体到舞蹈《丽人行》,它主要围绕着“行”做文章。舞蹈伊始,发髻高耸、袍裙拽地的丽人缓缓“行”向舞台中央,回眸一笑,众丽人身穿漫脚且拖地的风披,从两侧副台参差步入,盈盈步履轻,袅袅舞娉婷,如同初醒。丽人们将拖在身后的风披一圈圈地缠绕自己,形成花苞式的圆形结构。丽人们双手重叠置于胸前,快速折腰掉头,顿挫有致,[9]其后是脱下外袍的“行”,丽人身姿更为轻盈。身体如风摆柳,整体以顺势“甩”的形态,大步向前行进,集体伸展双臂甩袖、仰头绕颈,单手遮面、另一只手缓缓摊开。最后丽人迈着沉稳缓慢的步子“行”回宫廷,与作品开端相呼应。《丽人行》以拧腰、松跨、折腰动作为表现丽人娇柔之态,以博袖遮面凸显丽人娇羞之态,以侧腰、转头或双臂展开半下腰显现悠闲之态,以回眸、醉卧对镜修容妆尽显雍容之态,[10]成功体现了“慵懒之态”中的“散淡之情”。
从结构层次上划分,舞蹈语言可以区分为舞蹈单词(舞蹈动作)、舞蹈语句(舞句)和舞蹈段落(舞段)三个层次。舞蹈单词由“一个舞蹈姿势的动作过程或两个以上舞蹈姿势的复合动作过程”所组成。舞蹈语句(舞句)是“由一个以上的舞蹈单词组织在一起,表达出相对完整的涵义的舞蹈(动作)组合”。舞蹈段落(舞段)是“由若干个舞句组成的表现一个比较完整内容的片断”。[11]
在舞蹈动作设计上,《丽人行》紧密结合了汉唐时期女子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举止,例如:头部的倒头、涮头,手部的虎口掌、佛手,腰部的拧腰、板腰,胯部的出胯,脚部的全脚等。这些动作通过舞者的精湛演绎,以展现汉唐女子的矜持与柔美。《丽人行》在保留汉唐古典舞精髓的基础上,还巧妙地融入了现代舞的元素和表现技巧,使舞蹈动作更加新颖、多样且富有感染力,为观众带来了全新的视觉体验。
在舞句的构建上,《丽人行》大量运用了对比和重复的手法,通过不同动作、节奏和力度的对比,以及相似动作的重复出现,强化了舞蹈的主题和情感表达。例如,通过静态的动作和缓慢的节奏营造出春意阑珊的意境;通过快速多姿的旋转动作表达内心的激动与不安等。
在舞段的布局上,《丽人行》整体布局结构清晰、层次分明,通过不同舞句的巧妙连接和过渡,形成了完整而流畅的舞蹈叙事。舞段中既有独舞展现个人风采的部分,也有群舞体现集体力量的场景;既有舒缓流畅的抒情段落,也有激情四溢的高潮部分。例如,在舞蹈的后半部分,众多丽人整齐划一地脱去外衣的舞段成为整个舞蹈的高潮部分之一,这一场景不仅展示了舞者们的默契配合和精湛技艺,还通过视觉上的震撼效果强化了舞蹈的情感表达。
在本案中,重庆歌舞团认为舞者“踏步向前且左右摆臂,然后张臂摇头,单手遮面,同时另一只手向前缓缓摊开”的动作系其原创的标志性动作。被告也认可使用了原告设计的该标志性动作。
法院认为舞蹈《丽人行》的独创性之一体现在“舞者动作轻盈灵动,通过回眸、宽袖遮面、踏步甩臂、仰头绕颈、捂嘴摊手等动作,表现慵懒、娇羞的唐代女子体态,细腻生动地还原了‘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的闲适浪漫的游春场景”。[12]但同时认为“单个的舞蹈动作为舞蹈创作的基本元素......不具有独创性”“舞蹈作品并不是单独割裂的动作,而是由众多单个动作加入独特的创意、编排设计、组合串联成的连贯性动作,并带入特有的姿态、表情才构成独创性”。
著作权法中的“实质性相似”意味着被诉作品使用了原告作品的实质性的、 有价值的部分,该部分不包括公有领域的知识。法院注意到单个人体动作很难具备独创性,而且意识到保护单个动作会造成为个体所垄断的局面。但是,如前所述,舞蹈动作是经过提炼、组织和美化了的人体动作,而且舞蹈动作还区分为舞蹈单词、舞蹈语句和舞蹈段落三个层次。判决书认定的“踏步向前且左右甩臂、伸展双臂并仰头绕颈”与“单手遮面,另一只手向前缓缓推开”究竟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人体动作还是舞蹈意义上的舞蹈单词或者舞句,这不无疑问。而且,本案双方的举证均没有证明以上三个“动作”(姑且借用这个术语)属于公有领域的不具有独创性的“动作”。另外,法院还从比例原则出发,认为“动作数量、动作时长、动作使用频率在其整个舞蹈动作中均是占比很小的部分”,从而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不过,如果某个舞蹈单词、舞句是舞蹈的核心表达,且独创性较高,直接决定作品辨识度的部分,则应当受到较高力度的保护,此时考虑应优先于前述比例原则。
其实,舞蹈《丽人行》“创”不止体现于舞蹈语言之上,下一部分继续详述。
三、舞蹈《丽人行》“行”于何处?
本部分主要分析舞蹈《丽人行》独创性还体现在哪些方面。
吴晓邦先生曾在其主编的《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中指出,“舞蹈,是一门综合性艺术。它综合了音乐、诗歌、 戏剧、绘画、杂技等而逐渐成为独立的艺术。……舞蹈,按其本质是人体动作的艺术……一种舞台表演的舞蹈艺术……”[13]该界定强调舞蹈的综合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舞蹈作品,不仅包括“连续的动作、姿势”,也包括“表情等”。对于“等”,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做等意以外的解释,但对“表情”还重视不够。
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渝0103民初152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舞蹈作品是通过连续性的舞蹈动作,结合舞者服饰、妆容、道具,与舞蹈音乐相呼应,共同构成具有一定艺术美感和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舞蹈《丽人行》中,舞者身着汉唐特色的宽袍长袖,头部佩戴高耸的发髻,随着灵动、缓慢、悠长的曲风韵律,舞出不同的动作。舞者动作轻盈灵动,通过回眸、宽袖遮面、踏步甩臂、仰头绕颈、捂嘴摊手等动作,表现慵懒、娇羞的唐代女子体态,细腻生动地还原了‘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的闲适浪漫的游春场景,构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舞蹈作品。”由此可见,法院也是秉持舞蹈作品应该理解为综合性艺术,而不仅仅限定为连续的动作和姿势。
在独创性的判定中,舞蹈构图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舞蹈构图是舞蹈语言在时间和空间的动态结构,一般指舞蹈者在舞台空间的运动线和画面造型。《丽人行》的运动线路模仿唐朝丽人在河畔游玩的轻盈步伐,这些线条时而汇聚,时而分散,形成了动态的图案,给观众带来了视觉上的流动感。另外,在舞台调度上,领舞的“点”与群舞的“线”处理别致,形成了新的结构关系。舞者们通过精确的站位安排,形成了前后、高低、左右等多个层次的画面。这种层次分明的构图增强了舞蹈的深度和立体感。
服装也被认为是舞蹈作品的元素之一。在舞蹈《丽人行》中,服装设计在保留唐代服饰基础上做了艺术加工,回避了传统的大红大绿,而是选择以淡雅色为主,辅以拖地四五尺的长裙尽显奢侈。除此之外,舞者发髻高耸,脸部白皙,眉部、眼部、嘴部都做了较好的装饰,花钿精致美好,呈现汉唐时期的丽人形象。
音乐也是舞蹈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观点认为音乐是舞蹈的灵魂。《丽人行》的配乐以舒缓为主,曼妙的舞姿和灵动的舞蹈画面随着扣人心弦的音乐而缓缓铺展。
由此可见,分析舞蹈《丽人行》的独创性,不应仅仅限于舞蹈动作方面,还应扩展到舞蹈构图、舞蹈服装、舞蹈音乐等。除此之外,《丽人行》的独创性还可以从舞蹈表情、舞蹈意境、舞蹈道具、舞蹈形象等角度展开分析。囿于篇幅,本文就此打住。涉及舞蹈作品还有一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留待将来吧。
注释
[1] 这里的“重庆甲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指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舞剧《杜甫》由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精心打造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行文方便,本文中所指的“甲歌舞团”直接用“重庆甲歌舞团”代替。至于“重庆乙歌舞团有限公司”具体所指,目前不得而知。
[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http://www.iprdaily.cn/article1_36855_20240428.html, 2024年7月23日最后访问。
[3]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3民初15289号民事判决书。
[4] 佚名:《诗意舞动杜甫的一生,火爆全网的舞蹈<丽人行>宁波上演>,https://new.qq.com/rain/a/20211117A0CX4U00,2024年7月23日最后访问。
[5] 张婷:《复盘<丽人行>:20亿播放量,偶然之中有必然》, 《中国文化报》2020年11月14日第03版。
[6] 有观点认为《丽人行》不是完全的古典舞,而是借用古典舞的典型舞姿加以创新的结果。
[7] 隆荫培、徐尔充;《舞蹈艺术概论》(修订版),上海音乐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8] 隆荫培、徐尔充、欧建平编著;《舞蹈知识手册》,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9] 朱雨蒙:《盈盈步履轻,袅袅舞娉婷 ——群舞<丽人行>观后感》,《艺术大观》2019年第025期。
[10] 刘甜甜:《今朝丽人今朝韵,何须裹足迎众倾——赏舞蹈<丽人行>》,《大观(论坛)》2020年第1期。
[11] 隆荫培、徐尔充、欧建平编著;《舞蹈知识手册》,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4页。
[1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3民初15289号民事判决书。
[13] 吴晓邦:“舞蹈”,《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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