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奇恒宝专利之争:无效审查久拖未决引争议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握奇,2016年12月26日,该公司更名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专利号为ZL200510105502.1的USBkey(U盾)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握奇专利)侵权案最近在网络上又掀起了热议。
一方面,作为本案的核心——对握奇的专利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超过正常审查时间逾3个月仍迟迟不公布审查结论;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总结了成立三年来,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部分重大典型案例,其中,“握奇诉恒宝股份U盾专利侵权案”赫然在列,而备受关注的是,该案是此次报告中所有案例中唯一一件因尚未终审宣判、一审判决未生效而被树为典型的案子。
无效申请复审为何超3个月仍未裁决?
据悉,2016年12月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握奇诉恒宝股份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恒宝股份赔偿专利权人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并赔偿握奇公司所花费的律师费100万元。恒宝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案件已经受理并正在依法审理当中,正在等待开庭审理。
记者近期从知情人士手中得到一份由案外第三人胡明德(化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该请求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无效请求人胡明德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0510105502.1,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无效。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而胡明德作为案外人发起是这份专利无效申请,就成了当前各方焦灼的关键。
记者看到这份长达77页的请求书中详细陈述了握奇专利应该被无效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该申请书从技术角度详细阐述了专利应该被无效的六大理由。认为,一、握奇专利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二、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三、握奇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四、该专利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五、权利要求1-24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六、握奇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据了解,胡明德于2016年6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申请,至今已逾14个月,中间中止5个月,正常审查时间已超9个月,但裁决结果迟迟不予公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规定,复审委审查周期一般是自提交之日起6个月。恒宝股份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2017年6月28日国家新出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第7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恒宝股份当前与握奇正在二审审理当中,该无效申请理应优先审查,但当前悬而未决的情况,也让该案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
众专家热议:握奇专利应被无效
关于U盾专利布局,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握奇曾于2006年8月7日,向世界知识产品组织(WIPO)提交了国际申请(PCT/CN2006/001985),并于2007年9月,向美国提交了专利申请。2011年11月2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引用了一篇美国专利(US20050232471)向握奇发出驳回意见通知书,握奇修改申请文本后再次提交申请,但美国专利商标局未接受握奇的修改,发出最终驳回意见书,握奇公司于2012年2月7日被迫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声明。2007年9月11日,握奇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审查该专利的过程中,进行检索则发现,在握奇申请该专利之前,已有三家公司就该技术申请了专利,且进行了公开,在欧洲专利局发布的补充检索报告中引用了三篇公开的专利文件:WO00/42491A1、US2004/129787A1、US2004/186995A1,并指出握奇公司专利申请相对于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12年2月16日,握奇专利在欧再次被驳回。
在欧洲、美国等国际市场均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在国内2009年9月16日却被授予了专利。这是为什么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路传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该专利时五局共享审查成果项目尚未开始,国内审查该专利申请时没有检索到相应的现有技术,也没有合适的途径参考国外的检索结果而授予专利权。作为不当授权的补充,专利制度专门设立了无效宣告请求制度,任何人认为已授权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
路传亮指出,握奇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之前的专利文献公开,不具有新颖性,不应该授予专利权。“WO0042491A1公开于2000年7月20日,早于握奇专利的优先权日2005年8月11日,该专利为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所有。该专利显示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早在2000年即已经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路传亮如是说。
据介绍,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与握奇专利的方案相同,均针对恶意软件窃取U盾中的密钥数据的问题,并且其解决方案也都使用了“按键”此类的物理认证方式,从而使得恶意软件即使能够窃取密钥数据,也无法实现“物理的”认证方式。RAINBOW TECHNOLOGIES公司的技术方案早已提出了需要用户的物理输入操作,例如按键。只有在用户按键授权之后,才能继续执行例如转账之类的操作。否则,将会拒绝操作。
此外,“CN1360265A公开于2002年7月24日,同样早于握奇专利的优先权日,该专利是美国的E标记公司提出的技术方案,其日期比握奇专利早将近5年。E标记公司早已提出在U盾上设置例如核准按键606的机构,来辅助用户进行物理认证,并防止恶意软件冒充用户进行交易。该专利已经公开了需要用户执行手动认证的技术方案,与握奇专利的附图3完全相同。”基于此,路传亮认为,无论是现已经查找到的国内外专利文献显示,还是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的审查结果,都可以很清晰的凸显握奇的该项专利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握奇与恒宝股份的U盾专利案当前所涉最大争议的专利究竟是否属于无效专利,以及案件二审结果如何,记者将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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