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2258号
【审判长及承办法官】郭小玲
【合议庭成员】石静涵、蔡健和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情概要
2004年11月5日,英国某娱乐公司经某艾斯公司转让取得了美术作品《Peppa Pig, George Pig, Daddy Pig, Mommy Pig》(简称为“小猪佩奇作品”)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有50%的份额。
小猪佩奇美术作品及其动漫片深受国内外观众的喜欢,荣获众多奖项与荣誉证书,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许多媒体的报道与宣传。
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24日,广州某文化公司在广州某投资公司多媒体展区开办“小猪佩奇过大年”的主题活动,并在活动中销售、展示被控侵权的“小猪佩奇”毛绒玩具,展销印有“小猪佩奇”形象的油画棒、版画等产品。因而,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将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上海某文化公司及广州某策划公司诉至法院。
广州某文化公司、广州某投资公司与广州某策划公司辩称自己参与和举办相关活动的合法性源于上海某文化公司拥有使用“小猪佩奇”形象的合法授权。
上海某文化公司辩称,其参与和举办相关活动的权利基础源于以某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具体载体为涉案《快闪店合作协议》等。其所销售商品均具有合法来源,有关被控侵权产品均从英国某娱乐公司、某艾斯公司授权生产商(如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处购买,且在洽谈合作时已与英国某娱乐公司、某艾斯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已取得某影业(北京)公司的相关授权。
对于上述情况,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英国某娱乐公司与某艾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上海某文化公司与某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协议进行了有效性审查,最终在认定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述
本案是中国中小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遭致恶意打击的典型案例,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
外国著作权权利人与其在中国境内的授权方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中国被告经中国境内授权方许可的合法行为。在本案中,上海某文化公司经英国某娱乐公司及某艾斯公司在中国的授权方许可开展关于“小猪佩奇”IP的快闪活动,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一系列“小猪佩奇”IP商品用于活动开展,却因外国著作权权利人与其中国授权方的信息交流问题遭到恶意打击。对此,被告积极组织材料用于证明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最终赢得了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面对大企业或权利人的责难,中小企业应理性辨析大企业诉讼行为的合理性,只要保证自身经营活动的合理合法,就无需惧怕与大企业“对簿公堂”。同时,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公平原则签订的合作互惠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未约定、不合理的方式终止协议,即使是作为甲方的权利人,也不得随意终止协议、损害被授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本案中,原告的中国境内授权方试图通过发送“知会函”的方式单方面终止对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的授权,这同样是权利人恶意打击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手段,中小企业对此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利、依法依约行事。
案例小结
甄别对待不合理的维权行为,中小企业要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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